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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大会行政处罚告知通知书
2015-03-02 09:40:05  作者:法制科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609  文字大小:【】【】【
  • 翟大会: 你因于2014年2月24日23时许驾驶豫AU3985(豫AR788挂)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690公里加400米东半幅时,造成事故,致四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翟大会:

你因于201422423时许驾驶豫AU3985(AR788)号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690公里加400米东半幅时,造成事故,致四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述事实,有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上述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单位地址:河南省新郑市新郑国际机场高速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一支队,联系方式:0379-68510110),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处罚事项,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向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告知单位: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

                                                             2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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